Rss & SiteMap

上虞区户外运动协会·漂流蜗牛社 http://www.0020000.com

漂流蜗牛社
共7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央视女编辑参加户外游遇难 组织者被判不担责

1楼
大伟 发表于:2008/1/9 11:08:11

京华时报1月9日报道 24岁的央视女编辑夏子(网名)在参加网友组织的户外穿越活动时遇难,夏子父母为此将发起活动的两名网友和发帖网站诉至法院。昨天,海淀法院作出判决,两名网友和发帖网站被判对夏子的死不承担责任,夏子父母败诉。

昨天(8日)下午,夏子的父母没有从湖南老家赶来,只有两位代理人到庭。被告3方则各派出一名代理人到庭。法院判决认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是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应对活动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能力。

本案中,夏子是在攀登灵山的过程中死亡,事发地点是对公众开放的自然风景区,发起人郝先生和张女士虽制定了出行线路,但2人均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而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郝先生和张女士组织此次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夏子直到事发时尚未实际交纳费用,因此二人不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

在郝先生、张女士发布的活动发起帖中,也有免责声明。夏子完全可以根据免责声明中的风险提示及对户外登山活动的认识做出判断,根据自身状况对活动加以选择。

同时,郝先生、张女士所计划的出行地点属开放性的风景区,对旅游者并无条件限制或禁入情形;根据法医尸检报告显示,夏子是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夏子当晚出现特殊情况后,郝先生及参加活动人员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此外,没有证据显示发帖网站与领队之间存在雇用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9 11:08:46编辑过]
2楼
℡加淚の咖啡 发表于:2008/1/10 9:32:32

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必须理性!对自己,对他人,对生命负责!!

3楼
牛蜢 发表于:2008/1/10 15:53:09
唉`~~~
4楼
四方! 发表于:2008/1/12 8:37:15
组织者、参与者都多考虑一些总是好的,有难度的活动还可以先签个约什么的
5楼
梦雪 发表于:2008/1/12 17:47:08

好可惜呀!!!

6楼
柴员外 发表于:2008/1/14 17:00:13

为什么跟上次事件的结果差别那么大?区别在哪里?大伟是否给我们分析分析?让我们长点知识

7楼
大伟 发表于:2008/1/15 15:40:15
以下是引用柴员外在2008-1-14 17:00:13的发言:

为什么跟上次事件的结果差别那么大?区别在哪里?大伟是否给我们分析分析?让我们长点知识

其实有重要的一点,就是收费与不收费的的重大区别,第二点就是主体问题: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是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应对活动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能力。

本人认为:法院认定上述组织者不具备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是有法律依据的(找不到依据来证明他们是营利的)。而上次那次不同,上次那次是先交了钱,难以在法律面前认清是否赢利,所以交费的行为很难在法律面前界定。当然还有救助与应当预见危险等等的原因。

共7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2000 - 2002 漂流蜗牛社 浙ICP备11029144号-1 浙公网安备 33060402000760号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2.0
Processed in .01563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