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户外运动协会·漂流蜗牛社蜗牛议事厅七嘴八舌议朝事 → 对社会团体法人的基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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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社会团体法人的基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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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法人的基本认识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1/26 9:40:12

经查阅资料,对社会团体的初步认识如下:

1、法人性质: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属“非营利法人”;

2、成立条件:社会团体法人如协会、学会、行业团体、基金会等,应当符合相应条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后依法成立;

3、基本模式:社会团体如登山协会、户外社团依法成立后,拥有自己的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可以实行会员制,并向会员收取会费,可以拥有自己的业务范围如组织活动、承办比赛等;

4、运作经费:社会团体的运作经费,一般可以通过这几条途径收集:会员会费、接收捐赠、服务创收、承办赛事等。经费必须用于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5、个人的一些理解:由于社会团体属法定的“非营利法人”,因此它的“非营利性”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诸如南宁事件之类的意外,不必再为“是非营利”、“责任如何分担”之类争辩不休,会员以及活动的组织者、发起人甚至整个社团,从法律角度讲不承担赔偿义务,赔偿风险由保险等途径去承担。但是它的“非营利性”同样要受法律的监督,法人内部应当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运作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内部有制约监督机制,外部接受财务审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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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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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1/26 10:10:35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大清早的就学了一课!!!!

哈哈,权当营养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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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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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1/26 16:25:13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须知审批



审批项目名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须知审批
审批项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请提交以下材料:

⒈由发起人或发起组织负责起草的申请报告、章程;

⒉从业项目和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的成绩证明等;

⒊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和从事业务活动所必须的器材清单及器材质量检验证明材料;

⒋能够证明其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总资产三分之二的验资报告或证明材料;

⒌拟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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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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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1/26 18:27:58

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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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泽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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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1/26 19:58:14

晕好复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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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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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1/26 20:13:37

追风的个人理解是不全面的。

首先呢,社会团体法人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公司企业法人一样都要为作出的决定做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并不是因为性质是非营利性的就可以免责的。比如发生类似南宁事件的,同样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其次,从成立社会团体的出发点来说,是为了避免发生类似的事件,维护行业秩序,规范组织行为,加强团体自律,拓展业务联系等。所以说现在如果要成立一个户外相关的社会团体,不妨将重点放在普及户外知识,增强会员户外生存能力,更好保障会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成立相关的救援队伍。这是我个人的建议。

另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虽然都是非营利组织,但性质上还是有区别的。从蜗牛社目前的情况看,申请社会团体比较合适。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6 20:25: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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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1/26 22:48:18

    谢谢恩雅。由于出了南宁事件,大家也知道意外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百密一疏,任何严格规范的管理都不能完全避免意外发生,任何良好的愿望都不能从经济上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不妨现实一点,当务之急就是探讨如何“规避风险”的问题,如何保障社团及其成员共同的利益?所以建议大家特别是法律专业的人士,来进一步探讨一下南宁事件:

      如果说南宁发生的是一起车祸,它肯定应当作为一起交通事故来处理、来申请赔偿的,而不是由受害方把组织者或社团当作被告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南宁事件偏偏不是这么有章可循,那么,假如组织者是一个社会团体:

1、该社团是不是非要为自己的“疏忽大意”、“管理失责”而承担相当大的责任?(疏忽大意管理失责这样的帽子厉害阿,扣到谁头上都是在劫难逃)

2、如果答案是要承担的,那么这个社会团体可以用哪些资金去承担这个责任?

3、如果社团的全部家当不足以支付赔偿款项的时候,是不是意味着社团的解体?是不是还要继续追究“发起人”或“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4、 另外,好像没有听说过某某登山运动协会因为一起山难事故而成为被告,他们具体的做法是怎么样的?涉险人的利益通过什么途径来得到保障?保险法对户外运动投保又是如何规定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7 8:06: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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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1/26 23:27:15

一个登山协会的应急预案(点击表格看大图)

一、減災、整備《預防》階段

1.加強意外災害防範宣導,要求學生確實遵守

2.社團幹部辦理安全實習,實施急救訓練

     3.危險性活動,如露營,畢業旅行以及登山。參與登山活動前一週,必須將參與活動人員名單造冊、繳交家長同意書、投保意外險,並將路線圖附上;設置山難留守人員乙名,於登山活動當日下午五時,回報軍訓室值班教官。

4.要求學生活動時,至少攜帶一具行動電話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三、復原《善後》階段

1.檢討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理過程

2.與家長密切聯絡,妥善處理責任問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6 23:39: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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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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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1/27 8:43:54

几位专家多费点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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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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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1/27 11:27:40

写了一大篇,结果提示出错了,郁闷。 简单的概括一下

1、任何人或组织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一旦有事件发生,即使可以免受法律责任,道德和良心的的谴责也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压力。所以老祖宗提醒我们要三思而行,表面上看起来与户外活动的特点相矛盾的。

23、希望法律专家能够帮助解答。我个人的理解是先追究相关责任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然后才是赔偿什么的。不知道理解对否。

4、我请教了旅游协会,他们的建议是要求会员参保,有专门的意外险。8月份的时候我外出找的是绍兴的一家保险公司,费用稍高一点。如果在大城市,可选的余地更大。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说,只要户外活动存在,户外保险的品种肯定会越来越多。也希望有熟悉保险业务的朋友热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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