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户外运动协会·漂流蜗牛社蜗牛议事厅七嘴八舌议朝事 → 对社会团体法人的基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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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社会团体法人的基本认识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风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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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版主 帖子:470 积分:69 威望:0 精华:1 注册:2006/3/21 19:46:39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1/27 12:48:35

以下是引用恩雅在2006-11-26 20:13:37的发言:

追风的个人理解是不全面的。

首先呢,社会团体法人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公司企业法人一样都要为作出的决定做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并不是因为性质是非营利性的就可以免责的。比如发生类似南宁事件的,同样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其次,从成立社会团体的出发点来说,是为了避免发生类似的事件,维护行业秩序,规范组织行为,加强团体自律,拓展业务联系等。所以说现在如果要成立一个户外相关的社会团体,不妨将重点放在普及户外知识,增强会员户外生存能力,更好保障会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成立相关的救援队伍。这是我个人的建议。

另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虽然都是非营利组织,但性质上还是有区别的。从蜗牛社目前的情况看,申请社会团体比较合适。


顶顶顶!!!特别是户外纪律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7 12:50:5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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